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促进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甘肃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3.27
附件: 甘肃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以及种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组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劳动力市场业务和事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力和就业愿望,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劳动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六条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报务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还须持有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证明失业的有关文件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参加统筹的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填写《失业征》中有关失业保险的项目,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发放。《失业证》衽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0月份为年审时间。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证》无效。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或《失业证》。 初次就业人员求职前,应参加就业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国家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衽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本省劳动者出省求职就业,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务工作机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省劳动者到本省求职求职与就业,须持有关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港澳台及外国籍劳动者在本省境内求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遵循依法招聘、面向社会、分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