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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要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引导服务与市场监管并重。九十年代初,针对突然出现的“民工潮”,我们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有序化工程”。由于当时市场发育不够、法制不健全、交通运能和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因此我们较多地采取了行政管理的手段,比如对人员实行证卡管理,对企业招工实行审批,规定招收时间和用工周期,限制职业工种等。这些做法在当时情况下确实起到保证社会局势稳定的作用。但现在市场发展了,城市需求增加了,交通运能和基础设施跟上了,原有的方式已不适应,有些措施甚至成了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障碍,必须加以改变。在跨地区就业工作中,有序化仍然是重要任务和目标,但在新形势下,实现有序,要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通过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提高农民跨地区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加强信息引导,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市场规范,同时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第三,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劳务协作,要从一个层次单一内容的合作,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是涉及劳动力输出和输入两地、城市和农村两方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区域劳务协作这样一种形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华南、华北、华东等区域性劳务协作组织已有10年的发展历史,为促进劳动者跨地区就业作出了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过去我们的劳务协作基本局限在劳动部门这个层面上,协作的内容也比较单一,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的沟通和流动的组织管理。在新形势下,针对跨地区就业面临的管理、服务、培训、维权、社保等各种问题,输出地和输入地要进行更广泛的合作,形成由政府搭台,以用人需求方与劳动力供应方为主角,社会各方参与,输出地与输入地全方位多层次对接的新机制,共同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并通过这种对接型合作的发展,有效解决跨地区就业面临的体制性障碍。
二、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围绕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在输出地将扩大劳务输出与强化技能培训有机结合,在输入地将开放公共就业服务与维护合法权益有机结合,通过输出地与输入地管理服务培训工作的全方位对接,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权益有保障”。重点是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决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创新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
国务院对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已作出明确规定,我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对贯彻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限制,不能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二是要取消专为外地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进一步简化;三是要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对这些要求,一定要坚决执行。各地已清理的,要把处理结果报给我部,个别地方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在今年底前一定要完成清理工作。
最近,经认真研究并反复征求各地意见,我部已决定停止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对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取而代之的,是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参照当地现行的城镇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统一实行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对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照当地有关规定,统一实行社区就业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将在会后下发各地。对于取消证卡,我们首先要搞通思想。的确,我们要承认流动就业证卡制度的历史必要性和所发挥的作用。但必须看到,由于情况变化,这种方式已难再奏效,并且会成为一种流动障碍,所以必须下决心改变。取消了证卡,并不是放弃管理,而是要求我们创新管理方式,采取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进行管理,更好地体现“平等就业”、“公平对待”的原则。不少地方已经在进行探索,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现代化手段和街道社区的力量,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纳入正常的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北京、广东把企业使用农民工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破除了“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界限和岗位工种限制,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口都能平等地求职、应聘、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保待遇。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开始实行政策、登记、市场、服务、管理“五统一”的城乡统筹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全部市场化,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本地人与外地人在城市就业全部进入市场,双向选择。相信只要我们积极想办法,一定能够创新我们的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