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0-31 9:24:59 天水劳务 共有人访问此页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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