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
2005-10-31 8:54:13 天水劳务 共有人访问此页 |
3、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4、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2、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信息中介为名,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3、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整顿对象 1、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介绍职业或者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的; 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 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4、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三、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介绍童工的中介机构和使用童工的单位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其结合专项行动,同时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并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诚信等级。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当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门通报,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举措,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成立“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商请宣传机构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工作。专项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政策宣传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五、工作安排 2005年2月8日前,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领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各市行动实施方案请于2月8日前报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2月下旬,各地要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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