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苏海南 副组长:邱小平 成 员:马小丽 李新旺 刘秉泉 廖春阳 执笔人:马小丽 刘秉泉 廖春阳 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亟需研究如何从根本上得到更好地解决。
一、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工作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劳动者的权益 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随着农民大量进入城镇务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并实施相应的维权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问题发挥了作用。
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以外)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全国14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这些制度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基础。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9万多户企业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这种制度现在涵盖了农民工,也是今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手段。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按制度要求颁布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状况,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同时,有23个省市发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现象,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正在指导各地探索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包括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截止到2005年2月4日,全国已偿还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为拖欠总额的99.1%)。
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农民工)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部近年来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使非法使用童工(绝大部分为农村少年儿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三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此外,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在指导推动各行业通过制定合理的定员定额等劳动标准工作,也开始延伸到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行业、企业和岗位。
二、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欠薪逃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