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做好以上五项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抓好六件事:一是加快解决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明年春节之前,基本解决2003年之前的陈欠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也要摸清底数,制订限期清欠计划,进行彻底清理。同时,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诚信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督促较多使用农民工的行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迁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时限要求迅速审理,尽快结案。对因拖欠工资、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视情况减免农民工个人费用。五是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各大中城市要按部里要求,开通“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系统,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制度。六是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协调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主要是三件事:一是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做到无论是否参保,只要发生工伤,都要依法认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较大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二是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医疗需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他们就业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对在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照灵活办法参保。三是做好农民工失业、养老保险工作。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农民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特别是要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衔接问题,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今天只是讲一下原则要求,部里还将作专门的部署安排。
以上讲到的七个方面,即取消限制,加强服务,推动培训,搞好对接,关注扶贫,维护权益,健全社保,既是在改善市场就业环境中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着眼点,同时也是适应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不同发展阶段需求的工作链条。我们的工作,不求一次全部做到,但求做一件、成一件,解决一个问题,推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握工作主动权
第一,加强组织指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当做一件大事来抓。首先,跨地区就业任务重的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党政领导建议,抓紧促成建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目前,有的地方已成立专门的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已指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河北省建立了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主持,主管劳动保障、农业的两位副省长参加,省直20多个部门组成,将劳务输出、农村就业纳入就业联席会议内容。同时,还成立以主管劳动保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际工作中效果很好。这样的体制,一是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抓在手上;二是把培训、就业、维权等工作通盘考虑,一体化安排,关系顺畅,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第二,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就业、培训、监察、工资、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在自己业务的盘子中,充分考虑农民工相关工作,努力做到统筹安排。必要的话,要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专门考虑这方面工作问题。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的建设。目前任务较重的乡镇,都已建立起乡镇劳动服务站,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在摸查劳动力资源底数、收集传递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岗位培训、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各地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经费、设施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