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见农户获得法人身份 |
2005-11-7 15:54:58 天水劳务 共有人访问此页 |
经济评论
本报记者 蔡永飞 日前,有媒体报道说,浙江省工商局颁发了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首批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幸运者是来自台州市的10家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媒体评价说,这标志着农户将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从而享受平等竞争的地位和权利。我亦对此很以为然。 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民自发组织、自己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度以后,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了许多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于是许多地方的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进行自我服务,逐步形成了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有的称为“合作社”,有的是“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还有则组织成为“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它们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广大中小农户抵抗风险、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增加收入,作用十分突出。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因此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甚至对簿公堂等方面遇到了重重困难。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列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第一款。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往缺乏法人资格,因而其与商家进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时候,往往因为对方需要税务发票,而使作为供货方的农民无法享受应有的免税待遇,从而使弱势的农业生产者不得不处于与工商企业同等地位。这种情况不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极为不利,而且对于整个农业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现在,这种不利局面在浙江终于出现了可喜的转机。按照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这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享受应有的免税待遇了。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意义远不止此。更重要的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之后,必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身的发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将有效地促进农业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首先是可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农户统一供应种苗、农资和饲料等。统一农产品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统一收购、包装和销售,不仅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可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也使农民不断产生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需求,从而形成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条件。通过注册商标,进行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定认证,可以提升农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一部分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努力,可以使农产品成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商品,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通过实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可以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为中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确立应有地位打下基础。 其次是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促进农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整合,强化农民的社会分工和合作的意识。同时,也是把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转化为社会化生产的尝试和进展,对进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农村社区组织,它不仅为促进农村的社区建设提供物质基础,而且本身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中先富带动后富的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实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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